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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家庭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案——结合赡养事实合理分割遗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父母二人婚后建有村内老宅院落一处,含多间正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家庭成员因老宅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自身对母亲赡养付出较多,其余兄弟姐妹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被告方不予认可,主张房屋应留存用于母亲养老,不同意分割。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自愿将自身财产份额及继承份额全部赠与原告,法院结合房屋实际结构、使用价值及赡养事实,依法对遗产进行划分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无遗嘱老宅遗产的法定继承分割标准、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分配的影响、配偶自有财产份额的自主处分效力。首先,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涉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割,同时需先析出配偶专属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其次,继承分割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被继承人尽更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结合各方赡养付出、老人真实意愿,母亲自愿处分自身全部份额合法有效。最后,法院结合房屋面积、结构、使用价值公平划分遗产,兼顾老人养老权益与继承人合法权益,分割结果合法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配偶享有的一半财产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