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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指向翻建老宅,房屋灭失后拆迁权益仍按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祖辈遗留私有房产,早年登记在已故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87年家庭成员对老旧危房依法翻建,改造后房屋一直由家人使用。1995年全体继承人公证放弃房屋继承权,将房屋全部权益归母亲单独所有,母亲随即订立合法公证遗嘱,指定房屋由两名子女继承。后续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并被拆除,房屋实物灭失。家庭成员就公证遗嘱效力、遗嘱指向房屋范围、拆迁权益归属产生重大争议,部分继承人否认遗嘱对应翻建房屋,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老宅翻建是否改变权属、公证遗嘱的指向范围、房屋实物灭失后拆迁权益能否按遗嘱继承。首先,家庭成员全程明知房屋翻建事实,且全体继承人自愿公证放弃继承,认可房屋归立遗嘱人所有,翻建行为未产生新的权属变更,房屋整体权益属于立遗嘱人合法遗产。其次,官方出具的产权情况表、公证卷宗、街道房管备案材料相互印证,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无充分证据推翻公证文书效力。最后,房屋虽于立遗嘱人去世后拆迁灭失,但遗产转化的拆迁权益具有延续性,仍属于遗嘱处分范围,应由遗嘱指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存在合法有效公证遗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高度法律效力,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拆除、灭失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原物权人的财产权益转化为拆迁补偿等对价权益,依法可以继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文书证,推定真实有效,当事人无充足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