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多份冲突证明以在先有效自认证据确权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因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屋,经村委会调解书面约定其中一套房屋归夫妻二人共有。双方后续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处置该共有房产。多年后案涉房屋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双方因房屋产权分割、租金及拆迁补偿款归属产生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诉讼中双方提交两份内容冲突的村委会证明,被告主张已支付对价取得房屋全部份额,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就证据真实性、房屋权属各执一词,引发本次离婚后财产确权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多份冲突书证的效力认定、诉讼禁止反言规则适用、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标准。首先,民事诉讼遵循诚实信用与禁止反言原则,被告在原审中已自认房屋为夫妻共有,再审阶段另行提交无存档、存在明显瑕疵的冲突证明,且无法合理解释证据疑点,无有效证据推翻在先自认,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其后举证据。其次,被告主张支付对价取得房屋全部产权,但其提交的收条、登记材料存在时间、逻辑瑕疵,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核实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原告主张的租金、拆迁补偿款缺乏完整证据支撑,无法证实款项存续及具体金额,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不得随意推翻在先自认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