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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借名买房满限转期后,合法有效应予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双方早年自愿签订《代购房屋协议》,约定由原告全额出资、偿还贷款、承担全部税费,借用被告北京户籍资格购置涉案经济适用房,房屋实际权属归原告,被告仅为名义登记人。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出资购房、装修并长期居住,完整持有全部购房票据及产权材料。双方曾多次就房屋权属、腾退、合同效力产生诉讼,相关诉求均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涉案房屋登记年限已满五年,具备上市过户条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遭拒,遂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期满后能否支持过户、违规申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首先,案涉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房屋购置时间较早,且现已届满经适房五年限制交易期限,具备合法上市流转条件,协议未损害现行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其次,原告全程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持有全部权属凭证,是房屋实际权利人,被告仅为名义登记人,应恪守协议约定履行附随过户义务。最后,被告主张的申报材料瑕疵、违规骗购等事由,无充分证据佐证,且不影响双方内部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能对抗原告的过户请求,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房购房满五年后可依法上市交易、办理权属过户,本案房屋已满足交易年限条件,过户不存在政策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