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合法翻建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依据事实行为确认房屋所有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两处相邻农村宅基地院落登记在长辈名下,为家庭老宅产业。原告夫妻系家庭成员,其中一方为村镇农业户籍,具备本村宅基地使用资格。2005年,原告依法依规申请并取得农村房屋翻建规划许可,全额出资对老旧危房进行整体翻建,建成正房四间并实际占有使用。后续原、被告家庭成员就翻建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其余兄弟姐妹主张房屋应归其他家庭成员所有,拒不认可原告产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己方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标准、合法翻建事实行为的物权效力、宅基地登记与实际产权归属的区分适用。首先,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不能仅以土地登记信息为准,需结合翻建主体、审批手续、出资建设、实际使用等事实综合判定,区别于普通商品房的登记确权规则。其次,原告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翻建规划许可,翻建行为合规合法,基于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依法设立房屋物权。最后,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出资建设、参与修缮或享有房屋产权,仅以老宅历史登记主张权属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事实行为确权,符合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确权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告合法翻建房屋,依法取得对应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作为合法建造人,有权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缺席被告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