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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翻建不改变遗产权属,合法公证遗嘱对应的拆迁权益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遗留一处老宅,早年由家庭成员中的子女经审批翻建改造。所有家庭成员均自愿公证放弃老宅继承权,将房屋权属归母亲单独所有,后母亲订立合法公证遗嘱,指定涉案房屋由两名子女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家庭成员因房屋继承及拆迁权益归属产生纠纷。部分继承人主张公证房产信息与实际翻建房屋不符、公证材料存在瑕疵,否认遗嘱效力。历经多次发回重审,部分继承权利人在诉讼中离世,其继承权益由亲属承继,原告方诉请继承涉案房屋及对应拆迁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房屋翻建是否变更遗产权属、存在记载差异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灭失房屋对应的拆迁权益能否继承。首先,子女翻建房屋仅为修缮改造行为,无合法权属变更依据,不能改变房屋原始遗产属性,且全体家庭成员公证放弃继承权,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涉案公证文书由有权机关出具,无有效相反证据推翻,虽房屋间数、结构记载存在细微差异,但属于历史登记与现场勘验的正常偏差,不影响遗嘱效力。最后,房屋虽在诉讼中被拆除、物理形态灭失,但拆迁权益是原房屋遗产的转化形态,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应当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推定内容真实,当事人无充分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予以采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转化的财产权益仍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