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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经适房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届满限制期应予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双方早年自愿签订《代购房屋协议》,约定由原告借用被告资质购置涉案经济适用房,全部购房款、税费及贷款均由原告承担,房屋实际权属归原告,被告仅为名义登记人。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额出资购房、装修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完整持有购房票据及原始产权证件。双方曾多次就房屋权属、腾退、协议效力产生诉讼,生效判决已确认协议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取得产权已满五年,满足上市过户条件,被告拒不配合过户,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早年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协议效力认定、限制交易期满后的过户履行规则。首先,案涉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间较早,且房屋取得产权已满法定五年限制交易期限,已具备合法上市交易条件,不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原告全程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持有全部购房凭证,完整履行了借名协议约定义务,依法享有房屋实质所有权。被告以存在违规申请、骗购房屋为由抗辩过户,无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恪守,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名义登记人应当依约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拒不配合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2008411日前签订的经适房买卖、借名协议,限制交易期限届满后,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的,可依法支持过户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