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借名买房份额约定真实有效,继承人需配合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老旧危房拆迁安置房屋,初始由被继承人受托办理拆迁安置及购房手续,后续经权利人追认,房屋产权最终归被继承人所有。安置购房期间,原告与被继承人口头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原告出资5万元购置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继承人及配偶出具收条予以确认。房屋全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拒不认可该份额约定,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份额并由各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三分之一产权过户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亲属间口头借名买房份额约定的效力认定、继承人的履约责任、书证及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首先,被继承人与配偶出具的出资收条,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字真实,能够佐证双方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按份共有合意,且原告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次,房屋产权归被继承人所有,其生前有权对房屋份额作出处分约定,该约定对其法定继承人具有约束力。最后,继承人否认出资事实、主张书证虚假,但未提交有效反证推翻鉴定结论及书面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产权人去世的,其继承人应当承继合同义务,配合出资人办理对应产权份额的过户手续。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和合同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