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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自建房屋未登记确权 拆迁利益按出资贡献与继承份额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女方与已故配偶再婚婚后,在涉案院落内共同出资新建多间厢房、南房,仅原有北房办理产权登记,新建房屋未单独确权。配偶早年意外去世,后续涉案院落通过换房、房改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案外人去世后由其亲属继承并签订拆迁协议,取得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女方主张自建房屋对应的拆迁权益,结合继承约定,享有涉案自建房屋八成以上份额,要求继承分割对应拆迁利益。法院结合建房事实、房屋修缮情况、继承权属约定,酌情核定自建房屋补偿价值,判令案外人继承人向女方支付对应份额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合法自建房屋虽无产权登记,可依事实行为取得民事权益,对应的拆迁利益受法律保护。涉案厢房、南房系夫妻婚内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而丧失合法权益,拆迁部门据实确权补偿亦印证了房屋的合法价值属性。

房屋产权登记与实际建房权属不一致时,内部权属分割以真实出资、建造事实为准,房改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剥夺实际建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遗产继承中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份额的,对应权益归剩余继承人所有。法院兼顾后续权利人修缮维护贡献,酌情扣减部分补偿,平衡各方权益,符合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建造房产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合法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具有司法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