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单方举债且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 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债权人此前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债务人,经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人需偿还71万元欠款及对应利息。该债务发生于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与其配偶迅速办理离婚,并通过婚内房产确权、变卖自有房屋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明显规避债务意图,且二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债权人后续起诉,要求债务人配偶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以不知情、未追认、超诉讼时效、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抗辩,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婚内单方举债,结合配偶恶意转移财产、配合逃债的客观行为,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借条仅有单方签字,但债务人与配偶在债务诉讼期间密集实施离婚、房产过户、变卖资产等操作,主观逃避债务意图明显,足以佐证配偶对借款知情且受益,不符合个人债务认定情形。
同时,债权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追索属于持续维权行为,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该案明确司法裁判导向: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财产转移方式规避婚内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配偶存在协助逃债行为的,应当对婚内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持续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精神:夫妻一方存在离婚、转移财产规避婚内债务行为的,结合案件事实可推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