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多次翻建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拆迁利益结合贡献度与弃权规则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长辈夫妇生前留有一处老宅,早年建成北房并经多次翻建、扩建,后续新增南房等建筑,部分房屋由子女出资出力翻建。此前诉讼中,家庭成员已完成北房分割,其中一名子女书面放弃老宅全部继承权。老宅后续遇拆迁,多名子女及亲属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取对应利益。两名子女起诉要求均分南房对应的全部拆迁利益。法院结合房屋建设贡献、长期居住事实、继承弃权约定,认定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酌情划分遗产份额并判令获益子女向原告支付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老宅拆迁利益分割需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范围,结合出资贡献、居住事实、弃权承诺综合判定。涉案房屋历经多次翻建扩建,并非单纯的长辈遗留遗产,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出资建房,依法形成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利益对应归属共有权利人。
继承人诉讼中书面放弃继承权的,无相反证据推翻则永久有效,不得事后再主张分割房屋拆迁利益。同时遗产分配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对房屋建设贡献较大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无证据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无权主张多分遗产,法院据此平衡各方权益作出分割裁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归出资人共同共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