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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房屋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以分家约定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院落房屋系当事人父母婚后出资修建,长期未翻建。父母在村委会见证下主持家庭成员分家,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将涉案院落房屋分配给幼子所有。因早年户籍、婚姻等原因,案涉宅基地使用权错误登记在兄长名下。分家完成后,幼子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保管权属证件,母亲也按协议在院内居住。后当事人为厘清房屋权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居住使用,兄长对分家事实及原告诉求均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合法分家协议效力优先于不动产登记外观。家庭成员在基层组织见证下自愿订立的分家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权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并非确定家庭内部权属的唯一依据。

在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纠纷中,若分家协议、长期居住事实、证件保管状态能够相互印证,即便房屋宅基地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法院亦可依据分家约定确认真实权属。本案明确了分家析产协议对内确权效力,有效纠正了登记与实际权属不符的问题,维护了家庭分家秩序的稳定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