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集体成员无权占用宅基地 院内违规堆放物品构成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集体宅基地经生效判决确认,院内房屋归本村村民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亦归本村村民享有。两名被告为母子关系,均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前已依据生效判决腾退涉案院落房屋。后被告将腾退的家具杂物,堆放在涉案院落东厢房外侧的宅基地确权红线范围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理搬离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除杂物、排除通行妨害。法院现场勘查确认杂物位于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最终判令被告限期搬离杂物,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性,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享有,非集体成员无占用、使用及处置权利,擅自在他人宅基地范围内堆放物品,构成物权妨害。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经多级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系合法物权人,享有排他性使用权利。

被告已依法完成房屋腾退,不再享有院落任何使用权益,其在宅基地确权范围内堆放杂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物权。被告以土地面积、堆放位置不侵权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无证据佐证,依法不能成立。同时,法院经现场核查,原告正门通行未受实质阻碍,对应诉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兼顾物权保护与客观事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对方合法物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