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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历史老旧权属证明、无现存房屋及确权登记 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视力残疾人士,系本村村民,主张继承父辈遗留的村内老宅及宅基地权益。其仅持有上世纪五十年代老旧土地房产证明,以此要求拆迁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安置补助等费用。经查,涉案老宅因长期无人管护早已自然灭失,当事人早年入住福利供养机构,长期未在村内居住。九十年代宅基地统一确权时,当事人未办理确权登记、未取得合法使用权证,拆迁公示阶段亦未提出异议。因无现存房屋及有效确权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索赔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老旧历史权属证明仅能证实过往财产状态,不能直接作为现行拆迁补偿依据;房屋自然灭失、无后续确权及建房审批手续的,权利人无权主张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现行宅基地权属以统一确权登记的使用权证为核心依据,当事人未完成确权,不具备合法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同时,当事人长期脱离房屋管护、未修缮重建,房屋早已灭失,拆迁时无实际地上物权益可供补偿。且当事人在拆迁公示期内怠于行使异议权利,视为认可公示结果。其仅凭过期老旧凭证主张巨额拆迁补偿,证据链残缺,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以现行合法确权登记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拆除、自然灭失等事实行为导致房屋物权消灭的,原房屋所有权随之灭失,不再享有对应房屋财产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