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无有效出资凭证无权分房 离婚时农村夫妻共有房屋据实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农村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建造村内宅院西院房屋,包含北正房、东厢房、南倒座等建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男方名下。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继长辈购置同村东院宅院并已通过生效判决完成分割确权,未涉及案涉西院房屋。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成年子女主张出资装修、新建房屋,要求分得对应房产,长辈亦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核查子女出资证据存疑、不具备宅基地确权资格,长辈无有效建房出资佐证,最终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酌情实物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以合法登记及实际建造贡献为准,无有效出资凭证、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夫妻婚内共同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实物分割。本案中,子女提交的出资票据存在时间与编号逻辑矛盾,无法证实真实出资,且其为非农业户口,不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分割涉案房屋。
同时,长辈此前诉讼中未主张案涉西院房屋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其出资建房,其确权抗辩不能成立。案涉房屋由夫妻二人婚内共同建造、长期居住使用,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房屋结构、使用现状、双方生活需求,对房屋进行合理实物分割,兼顾财产效用与当事人居住权益,裁判合法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共有人可请求分割共有物;不动产可实物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应当予以实物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非集体成员不具备宅基地房屋确权主体资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财产权属、出资事实主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佐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