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隐瞒房屋已售事实骗取调解书 侵害第三人权益应予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高校房改房,限制对外公开交易。房屋原产权人婚内与配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所有。后原产权人隐瞒离婚房产分割约定,将房屋全款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付清房款后长期实际占有居住多年。原产权人去世后,其配偶与继承人恶意串通,隐瞒房屋已出售并由第三人实际购置、占用的关键事实,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据此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第三人知晓权益受损后,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涉案调解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诉讼当事人恶意隐瞒标的物存在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骗取法院生效调解书,致使不知情第三人权益受损的,该调解书依法应当撤销;但房屋存在特殊交易限制的,第三人主张过户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与原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三人已全款购房并长期占有使用,依法享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益。
被告方在诉讼中刻意隐瞒房屋已交易的核心事实,属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直接剥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权利的机会,严重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撤销条件。同时,涉案房屋属于高校限制交易房,依规无法办理对外过户手续,因此第三人主张协助过户的诉求因客观履行不能无法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因不可归责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隐瞒事实骗取调解书的行为,实质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若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继续履行的诉求。涉案房屋存在交易限制,过户履行不能,故过户诉求驳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