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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形式完成房屋赠与过户 权利转移后无合法事由不得撤销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人婚后取得单位福利房,配偶去世后,老人与子女签订家庭房产协议,为平衡子女财产利益,约定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名义过户至次子名下,实质为无偿赠与,次子向其他子女支付补偿款。2008年房屋完成过户,未实际收取购房款项。次子后续再婚、病逝,其现任配偶、前妻就房屋权属、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老人以遭胁迫过户、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无房居住为由,诉请确认双方交易为赠与并撤销该赠与行为,引发诉讼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过户行为,可依据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赠与;赠与财产完成权利转移后,无法定情形不得任意撤销。本案中家庭协议、事后确认文书足以证实双方无真实交易合意,过户行为本质为家庭成员间无偿赠与,法院依法确认赠与关系合法有效。

同时,赠与房屋早已完成过户登记,财产权利已彻底转移。老人享有稳定退休金及医保,无充分证据证明陷入法定生活困难,且受赠人家属始终为老人保留居住权益,不存在侵害老人合法权益、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据此,老人撤销赠与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过户登记、权利已转移的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方可撤销赠与,无对应法定事由的,不得撤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无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赠与合同持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