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转账还款构成事后追认 单方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因购房需求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以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付借款,借款总额二百余万元。后续男方仅偿还部分款项,经双方对账确认剩余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出借人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夫妻二人共同还款并支付对应利息。该案审理过程中,夫妻二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核查女方曾向出借人转账还款,认定其对案涉借款知情并事后追认,最终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驳回利息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婚内一方单方借款,配偶存在转账还款行为,可依法认定为事后追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出借人提交的承兑汇票交付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账借条及还款流水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合法,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的家庭生活用途。
夫妻一方事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债务追认情形,无需另行书面签字确认。同时,双方对账出具的借条重新确认了欠款金额,属于对借贷债务的最终结算,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利息约定,故利息诉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事后追认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