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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旧房灭失后合法翻建 无继承标的物无权分割拆迁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祖辈遗留村内宅院房屋,祖辈及当事人父母早年相继离世,原告与已故兄长为合法继承人。原告成年后迁出户口、脱离本村集体生活。案涉老宅因年久失修倒塌,被告方在九十年代依法获批规划、施工许可,以家庭名义翻建、扩建房屋,且经生效判决确认房屋权属归被告方所有。后续宅院纳入棚户区改造,被告方签署征收协议取得全部拆迁利益。原告主张案涉宅院及拆迁权益属于祖辈遗产,诉请分割数百万元拆迁补偿款项,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产分割以继承标的物客观存在为前提,祖宅旧房灭失后经合法审批翻建,原有遗产物权消灭,继承人无权对新建房屋及对应拆迁利益主张继承分割。案涉老宅早已倒塌灭失,继承的原始标的物不复存在,被告后续合法审批翻建房屋,形成全新不动产权利,权属归翻建家庭户所有。

同时,原告早已迁出户口,长期未参与宅院管理、建设与居住,未对翻建房屋作出贡献,且案涉房屋权属已经多份生效司法文书确认。原告单纯以祖辈老宅曾存在为由主张分割新建房屋拆迁利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遗产继承的法定要件,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旧房灭失后,原遗产物权随之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告经审批合法翻建并经司法确权,依法取得房屋完整物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