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事实成立且声明意思真实 协议有效但物权暂不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九十年代,一方当事人以个人名义购置城郊住宅院落,后续该院落纳入棚户区拆迁范围,可获三套回迁安置房及百余万拆迁补偿利益。双方多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实际出资人长期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拆迁后,双方签署书面声明,明确房屋系借名购置、拆迁全部利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后登记权利人否认声明效力,拒绝交付拆迁权益,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结合居住证明、转账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声明合法有效,但因回迁房屋尚未交付、拆迁利益未完全落地,驳回直接确权及索赔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借名买房情形下,无欺诈、胁迫、违法情形的书面确权声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但合同有效不直接等同于物权归属确认,未实际落地的拆迁利益不宜径行裁判分割。本案多项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完整佐证借名购房、实际出资、长期居住的客观事实,登记权利人抗辩签字被骗、款项为借款、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均无有效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与物权确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诉讼标的,且案涉回迁房屋未交付、部分补偿款项未发放,拆迁利益尚未完全确定、成型,不具备直接分割、确权及计算利息损失的基础。当事人可待拆迁权益全部实际落地、条件成就后,另行通过诉讼主张物权确认及权益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