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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老旧土地房产证书主张拆迁补偿 无现存物权佐证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已故村民唯一继承人,手持建国初期老旧土地房产证书,主张继承父辈遗留的宅基地及房屋,要求乡镇政府、村委会支付拆迁补偿款及各类安置补助。经查,原告为视力残疾人士,早年便进入养老院集中供养,长期未占用、管理涉案宅基地房屋。1993年宅基地统一确权时,原告未办理确权登记,无有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亦无房屋翻建、存续的相关手续。拆迁确权公示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最终因无现存合法物权依据,其补偿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老旧权属凭证不能直接等同于现行有效拆迁物权依据的司法规则。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证书仅能证明历史权属状态,无法证明拆迁时点房屋、宅基地仍合法存续及归属于原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法定确权登记为准,未完成确权、无合法权属证书的,不具备拆迁补偿主体资格。

同时,权利人长期弃管房屋、未维护修缮、未参与权属公示复核,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拆迁补偿针对拆迁时合法存续、权属清晰的不动产,无现存物权佐证的,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利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