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形式完成房屋赠与 过户完成且权益未受损 赠与人撤销请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老年夫妇名下拥有一套单位房改福利住房,配偶去世后,原告为平衡子女财产分配,与子女达成家庭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次子。双方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手续,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完成房屋权属变更。次子离世后,原告以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为由,起诉确认双方交易为赠与关系,并主张撤销该赠与。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交易实为赠与,但赠与已履行完毕,原告撤销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家庭房屋确权纠纷,明确了此类隐形赠与的司法认定及撤销规则。法院以家庭分家协议、无实际付款流水、当事人自认等证据,穿透买卖合同外观,认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赠与,尊重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本案明确,不动产赠与完成过户即权属转移完毕,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消灭。原告有稳定退休金及医保,无充分证据证明陷入显著生活困难,且涉案房屋一直为其保留居住权益,自身权益未受侵害,故无权主张法定撤销,充分维护了既定的家庭财产处分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