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兑汇票交付借款 配偶事后还款追认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借款人因购房所需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以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足额交付借款款项。双方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后由借款人补立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配偶曾通过个人账户向出借人大额转账还款。后续借款人未能足额清偿欠款,出借人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被告共同还本,同时因无有效利息约定证据,驳回利息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亮点在于承兑汇票可作为合法借款交付方式、配偶还款行为构成债务追认两大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并非仅限现金、银行转账交付,以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出借款项,亦可认定出借义务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配偶虽未直接签署借条,但以自有账户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可推定其对借款事实知情且事后追认,涉案债务依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借贷双方无书面利息约定、无有效证据佐证利息约定的,出借人主张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