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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因翻建灭失无遗产留存 继承人主张拆迁分家析产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祖辈房屋法定继承人,其祖辈早年离世,遗留一处农村宅院及房屋。后续被告取得该宅院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因原有老宅倒塌,对院落房屋进行全面翻建、扩建,原有祖宅建筑彻底灭失。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翻建后的房屋归被告所有。涉案宅院后续遇棚改拆迁,产生拆迁补偿及安置权益。原告主张祖宅拆迁权益属于遗产,要求分家析产、分割对应拆迁款项,法院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老宅房屋灭失后,遗产物权随之消灭,不再产生继承分割基础。遗产的继承分割需以客观存在的遗产标的为前提,本案中原祖辈遗留的房屋因年久倒塌,且经合法审批翻建、重建,原有遗产标的物已完全灭失。现有拆迁对应的房屋、院落权益,均为被告合法翻建所得,权属经司法文书确认归被告所有,不属于祖辈遗留遗产范畴。同时原告早已迁出户籍,未参与后期房屋建设,无权主张新房屋的拆迁权益,其分家析产诉求因无事实及权利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