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当事人拒不履行拆迁补偿给付义务被判履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兄妹二人早年经法院判决,各自继承祖辈农村院落房屋。案涉院落纳入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后,因拆迁以户为单位确权登记,双方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两份人民调解协议,明确一方享有固定安置面积房屋,另一方需在拆迁款到账后限期支付26万元补偿款。拆迁款项发放后,持有拆迁权益的一方以协议不公、己方额外垫付购房款项、受胁迫签约为由拒绝履约,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各方必须严格履行。涉案协议系双方为顺利完成拆迁确权、分配拆迁利益自愿协商订立,是双方对自身拆迁权益的自主处分,内容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协议内容不公、遭受胁迫、原告存在不当获利,但未提交完整拆迁补偿档案、有效胁迫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达成有效调解协议,不得单方反悔、拒不履约,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全额履行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民间调解的法律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