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多次翻建贡献不等 法院按继承份额酌定拆迁利益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遗留农村宅基地院落,分为三处独立院落,祖辈去世后未对房产进行分割。上世纪80年代起,家中一方子女经官方审批,独自出资新建、翻建、修缮两处涉案院落房屋,后续又完成危房翻建、房屋确权,长期占有使用院落。多年后涉案院落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该方子女家属签订征收协议获取全部拆迁利益。其余兄弟姐妹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起诉,要求分割巨额拆迁补偿款。法院结合建房贡献、历史居住情况,酌定祖辈遗留拆迁权益份额并按法定继承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老宅宅基地属祖辈遗产范围,后代单方翻建、确权可取得房屋新建、增值权益,但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涉案院落宅基地为祖辈遗留财产,祖辈离世后未立遗嘱,遗产依法归全体子女共同继承。一方子女长期独自出资翻建、确权、居住,对房屋存续和增值贡献极大,绝大部分拆迁安置利益应归其及家属所有。但基于宅基地遗产属性,仍留存部分祖辈原始拆迁权益,应由全体子女法定继承。法院结合建房贡献、居住事实、历史沿革,平衡单方建设付出与继承人法定权利,酌定分割补偿款,既尊重财产添附事实,也恪守法定继承规则,兼顾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