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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长期按约履行分家协议 瑕疵签署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父母共育多名子女,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村内院落房屋。2010年,全体家庭成员在村委会见证、盖章确认下签订分家协议,对家庭共有宅院、房屋及出租权益进行分割,并约定部分房产后续处置方案。协议签订后,各家庭成员长期按约占有、使用对应房屋,多年未提出异议。后因分户事宜,部分家庭成员以宅基地登记信息与分家内容不符、存在隐瞒情形、父母签字系代签、部分房产存在交易历史等为由,主张分家协议无效,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涉案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分家协议以全体家庭成员合意、实际履行为生效核心,轻微签署瑕疵、登记信息与协议内容不一致,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涉案分家协议经全部涉案财产权利人签字确认,且由村委会见证盖章,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各方长期依照约定占有使用房屋、享有收益,已形成稳定履行事实。当事人以宅基地权属登记不符、存在信息隐瞒、长辈签字代签等理由否定协议效力,不能成立。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亲属代签、空挂地址概括确权属于常见情形,各方多年无异议,视为认可协议内容,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协议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家庭成员有权协商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