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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被确认无效 无权占有房屋应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因早年债务纠纷,在法院执行阶段先后达成多份以房抵债合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被告依据后续签订的质押抵债协议起诉主张房屋所有权,经两级法院审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再审申请亦被驳回。被告转而主张此前执行和解中的口头抵债协议有效,拒不腾退房屋,长期占有并翻建涉案房屋。原告为维护自身物权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涉案宅院房屋。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在于民事协议无效后,基于协议取得的占有权益自始丧失合法依据。被告先后依据不同协议主张房屋权属,权利依据前后矛盾,且所有用以支撑物权变动的抵债协议均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被告长期占用、翻建涉案房屋的行为,缺乏合法权源,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物权保护具有独立性,不因房屋存在翻建、修缮行为而改变原始权属。被告当庭拒绝对翻建增值部分申请评估,法院据此仅处理房屋返还争议,翻建折价补偿问题可由当事人另案主张,既依法保护所有权人物权,也充分保障了相对方的后续救济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