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分割协商协议未签字生效 依法适用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相继离世,生前未订立有效遗嘱,遗留一套房产、存款及房屋租金收益,六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曾通过邮件多次协商遗产分割方案,拟定分割协议并部分履行款项交付,但所有协商协议均未完成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分割方案未正式生效。部分子女主张按协商方案分割遗产,其余子女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继承纠纷。法院认定未签字的协商协议无法律效力,涉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遗产分割协议需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仅有协商沟通、部分履行行为不能推定协议成立生效。兄弟姐妹间的邮件沟通、款项转账仅属于遗产分割的磋商过程,双方明确约定协议以全员签字为生效要件,案涉协议未满足生效条件,对各方无约束力。被继承人无有效遗嘱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案涉房产、存款及租金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全体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利。当事人对租金数额提出异议却无证据佐证的,法院可依据现有查实金额认定并予以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无全员签字,未达成有效合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