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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翻建祖宅不阻却遗产继承 拆迁利益按历史权属法定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早年获批农村宅基地并建有老宅,归祖辈合法所有。祖辈去世后,涉案宅院由其后代家族成员依法继承,形成多继承人共有状态。后代一方家庭成员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私自拆除老宅并出资翻建房屋。后续涉案宅院纳入拆迁范围,该翻建家庭成员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全额领取数百万元拆迁补偿及安置利益。其余合法继承人主张分割祖辈遗留对应的拆迁遗产份额,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引发析产继承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的私自翻建行为,不改变祖宅遗产原有权属份额,不阻碍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拆迁利益。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及对应的历史区位补偿、政策性奖励等权益属于祖辈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法院精准区分拆迁利益属性:祖辈遗留的区位补偿、签约奖励等政策性补偿,属于可继承遗产;后期个人翻建房屋、装修及实际居住产生的搬家、周转、房屋重置补偿,归实际翻建人所有。同时,部分继承人自愿赠与自身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依法划分各方继承份额,既保护合法继承权益,也认可实际翻建、居住人的财产投入,兼顾公平与法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