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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家庭卖房协议不阻却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婚内购置共有房产,丈夫先离世,妻子生前订立合法公证遗嘱,确定自身房产份额由四名子女均等继承。后续子女签署家庭协议,约定房屋过户出售后,优先补偿一方装修及购房支出,剩余款项均分。部分子女主张父亲临终留有口头遗嘱,房产份额专属长子继承,但仅能提供证人证言,无其他佐证。各方就房屋继承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同时涉及被继承人名下遗留存款的分割纠纷。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形,且需充分佐证立遗嘱人精神状态与真实意思,单一证人证言无法达到证明标准。子女签署的家庭协议仅为房屋出售后的款项分配约定,不属于遗产权属分割协议,其中的专项补偿款项,当事人可在继承确权后另行诉讼主张,不影响本案法定继承分割结果。同时,被继承人名下无遗嘱的存款,应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均分,已支取款项需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口头遗嘱认定标准严苛,无完整证据链佐证则不予采信;家庭卖房补偿约定与遗产继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对抗法定继承份额。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级更高,无明确份额约定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形,且需充分佐证立遗嘱人精神状态与真实意思,单一证人证言无法达到证明标准。子女签署的家庭协议仅为房屋出售后的款项分配约定,不属于遗产权属分割协议,其中的专项补偿款项,当事人可在继承确权后另行诉讼主张,不影响本案法定继承分割结果。同时,被继承人名下无遗嘱的存款,应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均分,已支取款项需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