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人头权益专属个人 房款争议未决可另案处理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老宅宅基地户主离世后,宅院纳入拆迁范围,由家中次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系列拆迁及安置协议。本次拆迁核定七名合法被安置人,每人享有固定安置面积,对应多套定向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此前多名家庭成员因安置房屋权属多次诉讼,部分房屋权益已通过生效判决确权归属。本案中一名女性安置人依据自身专属安置人头权益,起诉主张对应安置房屋全部权益。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出资、口头约定等理由抗辩,要求抵扣折价款,双方争议较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安置人头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专属在册安置人享有,独立于房屋出资、宅基地权属。拆迁安置面积依据安置人口身份核定,是对个人居住权益的专属保障,家庭成员间的口头出资约定、赡养付出等事由,不能剥夺合法安置人的确权资格。
同时法院确立程序处理规则:在整体拆迁补偿款分配、各房屋房款抵扣、权属划分尚未最终厘清的前提下,购房款结算争议与房屋权属确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先单独确认房屋权益归属,房款补差、款项抵扣等争议,待整体安置利益厘清后另行诉讼解决,既保障当事人的确权权利,又兼顾家庭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拆迁安置人头份额属于个人专属财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可就不同法律关系拆分诉讼,未解决的附属争议可另行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