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不得以其他纠纷为由截留承包地专属征收补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村民亲属早年与村集体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百亩果园土地,后亲属因病离世,经村集体协商同意,由村民接续承包并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土地。后续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涉案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经多部门联合确权、评估,明确涉案补偿款项中九十余万元归该村民所有,且补偿款已全额拨付至村集体账户。村集体以村民与集体存在其他补偿纠纷、未签字确认为由,无故截留专属村民的补偿款项,村民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专属权利人所有,村集体无权无故截留、捆绑抵扣其他纠纷。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在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对应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权益,该权利专属承包经营者个人,具有独立性与排他性。
村集体收到专属村民的补偿款后,负有足额、及时发放的法定义务,不得因双方存在其他无关争议,擅自截留、占用专项补偿款项。同时,双方未约定补偿款逾期发放利息,亦无法律明确规定,故利息诉求未获支持。本案判决明确区分独立民事纠纷,杜绝村集体滥用管理权利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规范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