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册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安置房权益 家庭内部权属承诺不对抗法定安置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获批宅基地院落,家庭成员婚后长期在此居住,后院落纳入拆迁腾退范围。拆迁方按家庭人员结构拆分签订三份腾退及安置房置换协议,其中一对夫妻及婚生子女被列为独立安置人口,核定对应安置面积并置换两套定向安置房,同时享有对应拆迁补偿及周转权益。该夫妻后续协议离婚,未对涉案安置房作出明确分割约定。家庭成员集体出具书面承诺,确认老宅户主为安置房购买主体,据此主张涉案房屋归户主个人所有,否认二原告安置权益,双方协商分割未果引发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安置权益专属在册安置人口,家庭内部权属约定不能排除合法安置人的法定权益。涉案安置房系基于拆迁政策、在册安置人口身份核定所得,并非单纯依据宅基地原始权属及地上物建设情况确定。二原告虽未参与老宅建房,但属于法定在册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安置房居住、使用及未来确权权益。
家庭成员出具的权属承诺、买受人登记信息,仅为家庭内部事务约定及拆迁手续登记形式,不能直接改变法定拆迁安置利益的归属,无法剥夺合法安置人的财产权益。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安置人口身份、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分割安置房屋,既保障了拆迁安置政策的公平性,也明确了家庭拆迁利益分割的裁判尺度,有效维护弱势安置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家庭内部单方权属确认,不能对抗合法安置人口的法定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安置利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