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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丙与姚某系夫妻,二人于20109月立下《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宅院房屋及未来拆迁所得全部权益赠与次子王某甲。2011年该宅院拆迁,王某甲以父亲王某丙名义办理拆迁手续并取得补偿款,2014年王某丙以优惠价认购安置房一套(位于通州区某小区,面积106.59㎡),房屋交付后由王某甲居住使用。王某丙于20211月去世,姚某于20145月去世,法定继承人为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甲。2021年,王某甲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为由,仅判决确认其居住使用权(二审维持)。2023年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王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赠与协议》真实有效,房屋现已具备确权条件,判决房屋归王某甲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附有拆迁利益处置内容的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房屋确权条件是否成就。首先,王某丙、姚某立下的《赠与协议》有四位见证人签字捺印,见证人在前案中到庭作证确认协议真实,王某乙虽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且未能提供有效比对样本,根据证据规则,应认定协议系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协议明确约定“拆迁款项及楼房等一切财物归王某甲所有”,该约定包含了对未来拆迁利益的处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乙主张王某丙以自己名义签订拆迁协议系以行为撤销赠与,但协议已涵盖拆迁利益,且房屋由王某甲占有使用,该主张不能成立。再次,前案因房屋未办证仅确认居住使用权,现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权条件已经成就,王某甲有权依据赠与协议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本案提示,附有明确财产处置内容的赠与协议,经公证或见证人证实真实性的,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房屋未办证时法院可先行确认居住使用权,待办证后再行确权。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原则)。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王某甲基于有效的赠与协议及实际占有使用事实,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生效判决已认定赠与协议真实有效,该认定对本案具有既判力约束,王某乙的重复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房屋取得产权证后,确权条件已成就,法院据此支持王某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