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周某甲等与周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甲与尹某系夫妻,育有二子:长子周某丙、次子周某乙。周某丙与赵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周某丁。20134月,周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与搬迁人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共6人(周某甲、尹某、周某丙、赵某、周某丁、周某乙),应安置面积300平方米(每人50平方米),共认购四套安置房:一期两套(1603107.1㎡、120259.73㎡),二期两套(190190.21㎡、150545.41㎡),购房款总计约58万元,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2014年,周某甲选定一期房屋;2017年选定二期房屋。20191603室登记至周某丙名下,20201202室登记至周某甲名下,1901室、1505室尚未办证。1901室自交付后由周某乙占有使用并对外出租,1505室由周某丙控制。周某甲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四套安置房归属,并要求周某乙腾退1901室。周某乙提起反诉,主张分得1202室。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人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综合拆迁政策、房屋面积及使用现状,判决1202室归周某乙所有,1901室归周某甲、尹某居住使用,1603室归周某丙一家三口所有,1505室的居住使用权益归周某丙一家三口,周某乙向周某甲、尹某支付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及面积差价补偿款共计29万余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房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安置房屋的合理分配与差价补偿问题。首先,根据拆迁安置政策,每位被安置人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六名安置人员对应300平方米,实际认购房屋总面积302.45平方米,基本均衡。法院在分配时综合考虑了安置面积、房屋面积、居住使用现状及家庭成员结构,将1202室(59.73㎡)分配给周某乙,因其面积与50平方米差额较小,且周某乙作为独立家庭单元,分得一居室具有合理性。其次,因1202室面积超出周某乙应得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占用了父母周某甲、尹某的份额,故周某乙应向父母支付相应的面积差价补偿款,法院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酌定补偿标准,符合公平原则。再次,1901室长期由周某乙占有使用,但其应得安置面积仅50平方米,无权占有90.21平方米的三居室,应腾退返还给周某甲、尹某。法院同时对装修价值予以折价处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本案提示,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应遵循拆迁政策确定的基本原则,兼顾家庭成员的合理居住需求;超出应得面积的占用人应给予其他共有人相应补偿。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公平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法院在分配安置房时综合考虑各被安置人的应得面积、实际居住需求及房屋现状,对超出安置面积的占有人判令折价补偿,处理公平合理。周某乙主张的安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按其非农业户籍身份及被安置人口身份予以确认,并从其应付房款中抵扣。装修费按双方确认的现有价值予以折抵,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未能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