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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陈某甲等返还原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姐弟,李某乙与陈某甲系夫妻。2004年,法院判决李某甲给付陈某甲购房款18000元,因李某甲未履行,陈某甲申请强制执行。200510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李某甲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某号宅院房屋作价12000元抵偿给陈某甲,另给付5000元。同年11月,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李某甲出具欠条确认以房屋抵偿15000元、尚欠5000元。200512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某甲将涉案房屋“质押”给陈某甲,五年内还清欠款则房屋归还,否则归陈某甲所有。此后,陈某甲、李某乙入住该房屋并于2016年翻建。2019年,陈某甲、李某乙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以“流质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协议无效,驳回其诉请;二人另案起诉要求确认200510月和解协议有效,亦被驳回。李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李某乙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李某乙未能证明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占有缺乏合法依据,判决支持腾退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后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占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权源。首先,被告据以主张所有权的200512月协议,因约定“到期不还钱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其次,被告虽另主张200510月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已被后订立的协议所取代,且法院已判决驳回其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请。被告前后主张物权变动的依据不一,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占有即丧失正当性。再次,被告对房屋的翻建问题,因其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法院告知其可另案解决房屋折价问题,处理得当。本案提示,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流质条款(债务到期不还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债权人不能据此取得物权;权利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据上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陈某甲、李某乙占有涉案房屋缺乏合法依据,构成无权占有,李某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被告主张的物权变动依据已被生效判决否定,其占有权源不成立。法院结合被告拒绝评估翻建价值的情况,告知其另案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