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甲与钱某乙等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与蔡某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钱某甲(原告)、钱某乙(被告)、钱某丙(被告)。钱某于1995年去世,蔡某于2002年去世。崔某系钱某乙前夫(二人于2019年11月协议离婚)。2001年3月,崔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取得所有权证,该房屋系崔某与钱某乙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6月,蔡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朝阳区某小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取得所有权证。2004年12月,崔某、钱某乙、钱某甲及其配偶孙某、女儿钱某丁、钱某丙六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号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钱某甲、孙某所有,×1号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崔某、钱某乙所有,房主姓名暂不更换,今后双方各自处置,他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钱某甲一家搬入×号房屋居住,后于2015年起对外出租。2020年10月,崔某在未征得钱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号房屋强行收回。钱某甲、钱某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号房屋归钱某甲所有,崔某、钱某乙协助过户,并确认《协议书》有效。崔某辩称协议系酒后签订且仅为换住,非产权置换,且×1号房屋未经继承分割,置换条件不成就。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号房屋作为蔡某遗产,各继承人在协议中已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该处分行为有效;故判决确认《协议书》有效,×号房屋归钱某甲所有,崔某、钱某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家庭内部房屋置换协议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及法律效力。首先,崔某、钱某乙、钱某甲、孙某、钱某丁、钱某丙六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明确约定×号房屋归钱某甲所有、×1号房屋归崔某夫妇所有,各方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崔某主张协议系酒后签订、仅为换住而非产权置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协议内容明确使用“产权”“处置”等物权性用语,足以认定各方就房屋产权归属达成了一致,而非仅使用权互换。其次,×1号房屋原登记于蔡某名下,蔡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在协议中一致同意该房屋归崔某、钱某乙所有,该约定实质构成对蔡某遗产的分割,符合《继承法》第十五条关于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因未办理继承登记而影响协议效力。再次,崔某以×1号房屋未经继承分割为由主张产权置换条件不成就,实为其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案提示,家庭内部就房产归属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依约履行;当事人以醉酒、换住等理由否认协议效力,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合同效力)、第六十条(合同履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开始时间)、第十条(法定继承人范围)、第十五条(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六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依据继承法第十五条,各继承人在协议中就蔡某遗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系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的合法方式,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号房屋归钱某甲所有,并判令协助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