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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在先离婚析产在后 未过户房屋约定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购置涉案房产,完成预售登记。男方对外产生在先民间借贷债务,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还款义务。债务尚未清偿时,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续因男方未履行债务,法院预查封涉案共有房屋。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解除查封并终止执行。债权人抗辩离婚协议属于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在先合法债权,存在恶意避债嫌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外效力区分与执行排除认定标准。夫妻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定仅具有对内约束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在未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情形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在先合法债权。本案债权形成时间早于离婚析产约定,婚内共有房屋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法院依法预查封合法有据。同时,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与确权需满足法定要件,涉案房屋始终未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女方仅享有过户请求的债权,不具备房屋所有权,无权主张确权及排除执行。法院明确可执行债务人共有房屋份额,同时不得侵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兼顾债权实现与共有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