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或存在无权处分情形 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建造村内宅院房屋,夫妻双方与女方亲生女儿自愿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将案涉宅院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女儿,同时约定女儿需承担赠与人养老事宜,合同有双方捺印及中证人见证。后女方儿子主张案涉房屋由其出资建造,且男方赠与人签约时身患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无效,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男方继承人书面认可赠与行为,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合同效力。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无权处分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判断合同无效需严格依据法定无效情形,案涉赠与合同系各方自愿签署,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依法成立有效。即便赠与人对涉案房屋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性,仅导致物权变动无法履行,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被告方主张合同无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己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其余法定继承人均认可赠与行为,进一步佐证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仅以让与人订立合同时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