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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归属已生效确认 单方无权强制购买他人房屋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基地院落登记于原告名下,此前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院落内部分房屋完整归被告所有,剩余部分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双方因房屋长期存在居住、使用矛盾,纠纷不断。原告以双方矛盾激化、共有状态不利于生活为由,起诉主张全部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自愿对被告进行经济补偿,并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被告明确拒绝出让自有房屋及共有份额,不同意评估、交易分割,主张保留自身合法物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物权意思自治与共有物分割的边界认定。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权属状态具备法定效力,被告对自有房屋享有完整物权、对共有房屋享有合法份额,依法享有自主处置、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份额转让本质属于民事交易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法律不支持单方强制购买他人合法物权。即便共有人之间存在矛盾,一方也无权以补偿价款为由,强迫另一方出让房屋所有权或共有份额。仅在双方同意分割、或符合法定分割情形时,方可处理共有物分割问题,单方收购主张无法律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事交易及物权转让均需双方合意,单方不得强制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