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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权益已足额兑现 权利人无权重复主张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为夫妻,经法院离婚判决确认涉案公房南北两间房屋分别由二人承租。离婚后,被告单方将两间房屋统一办理房改确权至自身名下。涉案地块启动拆迁后,双方书面确认按离婚判决分割拆迁权益,被告仅就自有南房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补偿。拆迁公司考虑原告对北房的合法居住权益,因历史确权问题无法单独签订正式拆迁协议,遂通过补助协议、货币补偿及现房安置的方式,对原告予以足额安置。原告事后主张北房单独拆迁款项及利息,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对应拆迁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同一拆迁事由不得重复获偿。即便原告依据生效判决享有涉案北房的承租及拆迁权益,但拆迁实施单位已通过变通方式,参照合法标准对原告进行了货币补偿与现房安置,完整覆盖其北房对应的全部拆迁利益,补偿安置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同时,双方拆迁前已书面确认按离婚判决分割安置权益,被告仅申领自有房屋补偿,未侵占原告对应拆迁利益。原告在已足额受偿、权益全部实现的前提下,再次主张重复拆迁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以足额、一次性为原则,同一征收事由不得重复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