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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邹某与王某原系夫妻,20120424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砖房归邹某所有,其余财产归男方。离婚后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未搬离。后续房屋确权登记至王某名下。邹某要求王某腾退房屋、配合过户遭到拒绝,诉至法院。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 1. 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镇赉县五棵树镇八家子村后八家子屯砖瓦房两间腾退交付邹某; 2. 王某协助邹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王某负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即便后续不动产登记仍在原登记人名下,不改变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效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义务人有两项义务:交付腾退房屋、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义务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