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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王某 1 离婚后财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与王某 12014 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王某 父亲名下宅基地院内出资建房,建房总花费 25 万元,冯某承担 80% 建房出资。2021 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案涉房屋可能涉及王某 父亲权益,离婚案件中对该房屋未予以处理。 冯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诉讼请求:1. 判令王某 给付建房出资及房屋租金共计 235000 元;其中建房部分主张 80% 建房费用,另主张离婚后房屋出租 20 个月租金 35000 元。王某 辩称房屋并未出租,宅基地属于其父亲,建房时有口头约定,不同意原告诉请。诉讼中双方均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仅沿用离婚案件中双方确认建房总成本 25 万元。 法院判决:1、案涉房屋归王某 所有,王某 七日内给付冯某房屋折价款 140000 元;2、驳回冯某其余诉讼请求。租金请求因无证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宅基地院内婚后建房的权属处理:夫妻婚后在他人(本案为男方父亲)宅基地上出资建房,若无相反约定,建房对应的建筑物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案外人,不影响对建筑物本身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若建房行为损害宅基地权利人利益,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赔偿,不阻碍夫妻之间分割房屋价值。

不申请评估的裁判规则:双方均不申请司法评估时,法院可以参考双方之前共同确认的建房成本,结合折旧、出资比例、照顾女方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

租金诉求举证责任:主张分割房屋租金,原告应当提交房屋对外出租、租金数额的证据,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离婚诉讼中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起诉分割。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