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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 1 与吴某 2 法定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与吴某 3 为夫妻,育有子女吴某 1、吴某 2,二被继承人均死亡,未留下遗嘱。赵某晚年自 2012 年起长期与吴某 共同生活,部分时段入住护理院。吴某 长期在外地,偶尔回沪探望。

遗产包含:赵某名下徐汇区房屋一套、多笔银行存款、14 只证券账户股票。另有抚恤金、丧葬费 87964.30 元打入赵某银行账户。 吴某 起诉要求房屋、存款、股票均按各二分之一法定继承。 吴某 抗辩:案涉房屋是借名买房;自己长期照料母亲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要求扣除自己垫付的大额赡养开支。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案涉房屋达成调解:房屋归吴某 2 所有,吴某 于 20241130 向吴某 支付房屋补偿款 100000 元。 关于 2017 年到期的 190000 元定期存款,吴某 怀疑被吴某 转移,但无证据;法院认为赵某在世时有权自行处置个人存款,不予处理,告知有证据可另诉。 吴某 主张垫付几十万赡养费用,证据不足,选择另案主张。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双方未达成一致,本案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

案涉房屋归吴某 2 所有,过户费用吴某 自行承担;吴某 给付吴某 房屋补偿款 100000 元;

赵某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吴某 1 分得 40%,吴某 分得 60%

赵某名下全部证券产品,吴某 1 分得 40%,吴某 分得 60%

驳回吴某 1 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法定继承一般均等,但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吴某 2 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料,法院据此调整分配比例为 4:6

被继承人生存期间名下存款,不能仅凭事后猜测推定他人转移侵占,主张一方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可待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直接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强制分割;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另案起诉处理。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对部分遗产自行调解处分,法院可以将调解方案写入判决书予以确认。

继承人主张扣除自己垫付的赡养、医疗大额开支,应当提供充分票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据不足,可选择另案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