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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及其妻子王某霞于 20230301 和黄某签订两份安置房买卖合同,将两套安置房(90㎡、50㎡)卖给黄某,总价款 105 万元,约定签约后 日内付清购房款。黄某未按约向张某支付购房款。

之后黄某又将该两套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张某淼、许某阳,张某、王某霞等共有权人在该两份转卖合同上签字,第三人向黄某支付购房款。后续张某淼、许某阳分别起诉黄某,法院判决黄某向二人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判决已生效。

张某起诉请求:解除与黄某的安置房买卖合同;黄某返还两套房屋;按年利率 12% 赔偿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黄某抗辩:双方存在债务纠葛,另有补充协议,自己有部分转款,并非己方违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解除张某与黄某之间两套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

黄某十日内向张某返还案涉两套安置房;

黄某十日内赔偿张某损失:20230305 至 20240304 损失 126000 元;自 20240305 起,以 105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 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

驳回张某主张 10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黄某负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交付房屋的,应当返还房屋;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与利息损失不能重复叠加支持。本案合同既约定年利率 12% 的利息损失,又单独约定违约金,法院支持利息损失,不再另行支持违约金。

本案存在 一手卖家黄某下游第三人” 连环买卖,原房主在黄某转卖合同上签字,不改变原房主与黄某之间第一份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下游第三人的购房款是付给黄某,并未付给原房主张某,不视为黄某履行第一份合同的付款义务。下游第三人已经另案向黄某追回房款。

安置房在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各方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如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对签约各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