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飞与马某萍、林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城市户籍的张某飞主张向马某萍已故丈夫王志超出资 45 万元受让农村房屋 50% 产权,后续又出资大额款项装修,认为城市居民投资农村房屋建设行为无效,起诉要求马某萍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马某萍提起反诉,主张张某飞长期独占案涉房屋,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补偿费 30 万元。第三人林某平陈述房屋份额转让经过。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和王志超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举证不能,驳回本诉全部诉求;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告知另行起诉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主张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合同无效、返还投资款,应当由原告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无法证实款项性质是购房款,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城镇户籍人员受让农村宅基地房屋本身存在效力风险,但前提要先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意。反诉请求和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不能在本案一并裁判,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