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兰与张某瑞赡养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兰年近 90 岁,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共育五名子女,每月有养老金 4200 元。袁某兰起诉儿子张某瑞,要求其承担高额赡养费、护理费、租房费,分摊医疗费、护理床开支,还要求轮流照料。被告抗辩老人有养老金,赡养费用应当由五名子女各承担五分之一,老人享有本村房屋居住权,不应再承担租房开销。法院综合老人身体状况、收入、子女数量、被告经济能力,判令被告按五分之一比例分担已发生的各项开支,每月赡养费 300 元,同时判决自 2024 年 10 月起和其他子女轮流照料老人,驳回原告其余过高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多名子女时,原则上各子女平均分担赡养开支。被赡养人有养老金,可酌情降低子女赡养负担。老人虽享有房屋居住权,但身体原因需要租住电梯房,产生的合理租房开支子女仍应当按份额分担。水电气暖等日常生活开销已经包含在赡养费中,不能重复另行主张。尚未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房租,因金额不确定,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