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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朋、张某琼与某股份公司及其贵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二人合法拥有农村二层砖混房屋。被告贵州分公司采矿爆破作业,造成原告房屋损坏。经司法鉴定,房屋受损既与爆破作业存在因果关系,房屋自身结构缺陷也是受损因素;房屋修复费用为 87160.49 元,原告支出鉴定费 32000 元。被告抗辩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法院认为爆破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不予采纳责任划分抗辩,判决总公司与贵州分公司全额赔偿修复费及鉴定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采矿爆破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适用高度危险侵权责任规则。即便房屋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也不能免除侵权企业赔偿责任。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受害人为固定损害结果支出的鉴定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由侵权方承担。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