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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 2017 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按揭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偿还。张某后续于 2020 年对李某产生十万元个人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仍登记在张某、王某名下的这套房屋。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随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某 2024 年才还清房屋贷款,因房屋被查封,客观上一直无法办理过户,债务发生时间晚于离婚财产分割时间,不存在恶意逃债。法院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但不直接判决确认房屋归王某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对房产的约定产生的是过户请求的债权,并非直接产生物权。离婚财产分割早于案涉债务,不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未过户是抵押贷款、房屋查封等客观原因,并非权利人自身过错,该债权可以排除后续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房屋还存在登记障碍,法院不直接作出确权判决,当事人可在解除查封后另行起诉办理过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等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